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 楊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被告 楊政彥
劉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7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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