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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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李俊民 訴訟代理人 李福川 被告 陳麗君
陳聰舜 陳佳和 陳建豪 陳建志 陳慧娟 陳靖婷 陳南淵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6,167元(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之應有部分、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珮君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9,482.821,7002,832/16,5362,760,891元2坐落同段1089地號土地75.62同上3,256/16,53625,313元3坐落同段1089之1地號土地52.27同上同上17,497元4坐落同段1091地號土地93.45同上同上31,281元5坐落同段1091之1地號土地3.54同上同上1,185元總計2,836,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