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游志文 被告 呂三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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