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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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游家豪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邱瀚霆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商業保險單(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估定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資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處於110年5月20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後,經斟酌債權人意見(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良京實業公司等各期日之陳報狀)、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游家豪(Z000000000)

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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