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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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邱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2起向聲
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76031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12552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63479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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