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77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羅「瓊」如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如債務人姓名有誤繕,請以書面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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