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被告 呂芳錡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姜至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被告呂芳錡販賣毒品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呂芳錡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於100年1月13日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前於100年1月18日宣判時已諭知被告呂芳錡得以新台幣五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經被告呂芳錡之親友繳納出所在案,是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本件自屬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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