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來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