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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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淑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憲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侵吞售屋款應賠償新台幣50,000元精神賠償奔波費用部分,核與上開規定未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9009 號其他文書(103.04.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7460 號(103.08.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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