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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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44號債權人 蔡壬哲 債權人 鐘錦霞 債權人 李祝 債務人 陳建安 債務人 陳建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壬哲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柒
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鐘錦霞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捌
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祝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
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