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齡貞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 譚淑慧 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9月3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