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高麗香 訴訟代理人 林宗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