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許雅雯 被告 徐家睿
王暐勛 許嘉哲 林禹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被告王暐勛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暐勛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不受理,依上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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