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陳品靖陳姝尹 原告與被告 郭清原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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