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陳春滿 被告 鄭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分別為0.375、0.075平方公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8元【計算式:(647地號占用面積0.375㎡×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659-2地號占用面積0.075㎡×公告土地現值29,500元/㎡)=10,8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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