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5號債權人 王等昌 債權人 阮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慧瑛 、 曾淳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