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759號聲請人 陳郁翔 聲請人 陳有財 聲請人 陳莊盈溱 相對人隋時語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
103年度司裁全字第902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對該支付命令異議,現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7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在案,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及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