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78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德盛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公司所請給付總金額新臺幣1,166,028元及計息本金新臺幣1,159,555元多於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借款金額新臺幣480,000元,是請具狀補充請求其間差額之原因事實?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給付利息?如是,則請求之利率為幾何?並敘明其依據為何?
三、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給付違約金?如是,依何計算方式請求?又請求之依據為何?(所請依「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0%)加付10%之違約金,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0%)加付20%之違約金」計算違約金,似為誤載;另依所提消費信用貸款約定書遲延違約金之約定為「立約人未依約定還本時,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之5%之延遲違約金」與所請未合)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德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