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勝具保人劉安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安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安桂因被告劉家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家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其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判刑確定,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拘提無著,致無法代為執行。又具保人劉安桂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3紙、送達證書5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字第1222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1月22日新北檢 玉壬 102執12225字第351274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2日士檢朝執丙102執助1271字第40
341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2年12月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助字第127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員警執勤報告暨現場照片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