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楊張緩
楊翎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安湄 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 楊水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等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三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楊安湄新臺幣(下同)247,500元;原告楊張緩247,500元;原告楊翎247,500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楊安湄、楊張緩、楊翎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2,650元、2,650元、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