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土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土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證據部分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二、爰審酌被告陳土城前已有犯竊盜罪經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竊取他人之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所竊之財物價值及所竊取之藍色塑膠製花盆已返還告訴人 林炳榮 ,有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在卷可查(偵卷第16、33頁),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之經濟狀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之藍色塑膠製花盆為其犯罪所得,已交還予告訴人,有如前所述,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532號被告陳土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土城曾因3犯竊盜案件,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6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111年1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月1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嗣期滿未經撤銷。詎其猶不知悛改,於112年4月23日上午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林炳榮所經營址設苗栗縣○○鎮○○路000號「昌達資源回收場」前方道路處時,瞥見林炳榮所有放置在該處圍牆外之藍色塑膠製花盆(以下稱系爭花盆)甚為精美,竟頓萌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拔取其內栽種之楊梅樹苗並棄置在一旁(後經栽種後復活),由此竊取系爭花盆,得手後,旋即綑綁放置在其所騎乘之上述普通重型機車後座,並迅速騎乘機車離去現場,載運至其位於同鎮大庄里5鄰大庄17之16號之住處,藉欲供己使用。嗣於翌(24)日上午7時許,林炳榮驚覺其所有之系爭花盆不翼而飛,便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附近道路監視錄影系統畫面,獲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騎士涉有重嫌,便以電腦網路系統查詢車籍資料,得知登記車主為陳土城,便通知陳土城於同日下午時間至警局應訊說明,而陳土城自知法網難逃,乃於同日13時許載運系爭花盆返還予林炳榮收受,並經於同日13時50分許至警局應訊說明後,供承出前揭行竊之情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炳榮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如下:㈠被告陳土城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炳榮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指訴。
㈢行竊現場暨監視錄影系統畫面翻攝照片共8張。
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報告1份(製作者: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新港派出所警員 彭皓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即系爭花盆,因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具領保管,迭經告訴人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明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檢察官莊佳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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