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8號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至八月十八日間犯傷害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