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1273號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11樓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住○○市○○○路○段0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吳永寧 住○○市○○○路○段000號11樓債務人瑞兆豐五金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鄭名修 住○○市○○區○○路000巷0號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