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附民原告 馬明富 附民被告 邱聖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燕璘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