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順貿再生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施明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粉碎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順貿再生環保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粉碎機1台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6月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60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8年6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107年度偵字第955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608號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粉碎機1台為被告所有且供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負責人施明同於檢察官偵訊時供述明確(見106年度偵字第20612號卷第5頁反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