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饒炳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訴訟代理人 莊馥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婷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533││├──┼───────────────┼──────────────┼────┼───┼────┼───┤│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795││├──┼───────────────┼──────────────┼────┼───┼────┼───┤│0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02││├──┼───────────────┼──────────────┼────┼───┼────┼───┤│00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10││├──┼───────────────┼──────────────┼────┼───┼────┼───┤│00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32││├──┼───────────────┼──────────────┼────┼───┼────┼───┤│006│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49││├──┼───────────────┼──────────────┼────┼───┼────┼───┤│00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8│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9│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5││├──┼───────────────┼──────────────┼────┼───┼────┼───┤│01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1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1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54││├──┼───────────────┼──────────────┼────┼───┼────┼───┤│01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