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9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992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蔡清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龔許美麗
蕭許玉根許秀貴許慶權即許慶堂0000000000000000
許澤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龔許美麗、蕭許玉根、許秀貴、許慶權即許慶堂、許澤民之部分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龔許美麗等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龔許美麗設籍於新竹市東區,債務人蕭許玉根設籍於新北市瑞芳區,債務人許秀貴、許慶權即許慶堂設籍於基隆市七堵區,債務人許澤民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均非本院管轄範圍,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將關於債務人龔許美麗、蕭許玉根、許秀貴、許慶權即許慶堂、許澤民之部分裁定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