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 林文欽 訴訟代理人 蘇鎮安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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