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98號
原告AjayanMano( 楊瑪諾 )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志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39日送達臺南市第一警分局東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