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珍妮 (原名: 郭瑀珍郭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玉媛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康綠株附件:
1.陳報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2.提出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單位出具之資新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3.提出所有金融帳戶(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市太平區農會)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帳戶交易明細。
4.提出國稅局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5.陳報最近2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6.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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