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18號聲請人 賴炳煌
王正源 林慧柔 張添新 林寬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年來 法定代理人 劉秋漢 債務人 劉昭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年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4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賴炳煌債權額比例8分之2,王正源債權額比例8分之2,林慧柔債權額比例8分之2,張添新債權額比例8分之1,林寬柔債權額比例8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六)清償日期:民國109年7月13日。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九)違約金:依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年來、劉昭助,1分之1。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年來、債務人劉昭助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簽發本票、借據各一紙交付予聲請人,清償期為民國109年7月13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年來之監護人劉秋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具狀陳報:相對人劉年來早已罹患重度失智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猶難與聲請人等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借貸800萬元。況相對人劉年來不認識聲請人等人,年紀老邁無法做判斷或解決問題,整天幾乎在自己房間,殊無借貸之需要,更不可能像陌生人借款,聲請人等人之債權是否真實存在,確有疑義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之監護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大甲區文曲段1883,526.8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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