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福春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