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31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祥豪味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繼麟 人債務人 戴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