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2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盜版光碟「OFFICE2007」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犯罪事實欄更正如下:甲○○明知「MicrosoftOffice2007」電腦程式軟體係「美商微軟公司」
(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商品,未經前揭著作權人之授權及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意圖銷售營利,以擅自重製、販售之方法侵害他人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片,自民國96年2月中旬起至同年月20日止,在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住處,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其個人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復自某網站下載「MicrosoftOffice2007」電腦程式軟體至其個人電腦硬碟,再燒錄重製於光碟片上,復以每片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cyndi7483」登入,刊登「MicrosoftOffice2007破解檔便宜賣」之標題,藉以招攬網路上之買家瀏覽,販售給不特定人,嗣買家挑選後並將款項匯入其開立之臺灣土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郵寄到買家指定之地點。嗣經警於96年2月2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查獲並購得盜版「MicrosoftOffice2007」電腦程式軟體光碟1片,始知上情。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意圖銷售而以重製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乃係意圖銷售,其重製後之銷售散布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毋庸另論(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300號、90年度臺上字第2398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意圖販賣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以牟利,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紀觀念,損害著作權人之權益,固有非是,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非劣,且其重製之光碟數量非鉅,所獲利益尚微,顯與一般盜版壓片之上游廠商惡行有別,且其前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以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上情及警詢筆錄所載被告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爰減為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盜版光碟「OFFICE2007」1片,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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