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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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威良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941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欠相對人金錢,爰聲請停止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無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以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為得停止強制執行之規定。聲請人雖主張未欠相對人金錢等語,惟此乃實體事項,應由聲請人另行訴訟確定之,而非聲請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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