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4391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分別釋明各本票之正確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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