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尹再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77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再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尹再熙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8年4月24日經檢察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規定命其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具保,而由被告本人繳納5,00
0元之保證金等情,有檢察官108年4月24日訊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拘提報告書、本院108年7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