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陳章泰 被告 謝明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