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BM000-H11001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 蔡溫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14號(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BM000-Z000000000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14號,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