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涂愷惠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俞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