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9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15日下午3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座落於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巷
○弄○號亞熱帶花園社區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通過之住戶規約有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
自民國(下同)93年7月份至94年6月份止均未按期繳納,
致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
、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
管理費欠繳進度管制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