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他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他字第23號原告 李家有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第62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裁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查,原告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811元,應徵收22,879元裁判費,暫免徵收裁判費9,012元,原告應向本院補繳暫免繳納之裁判費13,867元(計算式:22,879-調解聲請費3,000元-補繳6,012元=13,867),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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