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債權人 紀倍宗 債務人 李詒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每佰元以新臺幣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亦有明文。經查,本案當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7月24日,故債權人請求超過108年7月24日翌日起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