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呂思賢 律師、 楊承翰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民事訴訟法第246條關於將來給付之訴係規定於訴訟程序,督促程序並無相同規定,亦未準用該條規定,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現在給付之請求為限,聲請人預為請求違約金新臺幣14,432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