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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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597號聲請人 葛大嚴 相對人 魏趨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及第5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於聲請狀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相對人曾表示「人還在台中」、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表示「我沒辦法回台北」,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亦發現相對人戶籍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為查明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及相對人之住所,於108年11月22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