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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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7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黃英發所有之鐵鎚壹支、美工刀壹支、六角扳手伍支、鉗子參支、扳手肆支、尖嘴鉗貳支、螺絲起子陸支及剪刀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英發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鐵鎚1支、美工刀1支、六角扳手5支、鉗子3支、扳手4支、尖嘴鉗2支、螺絲起子6支及剪刀4支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6013、170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該案扣得之鐵鎚1支、美工刀1支、六角扳手5支、鉗子3支、扳手4支、尖嘴鉗2支、螺絲起子6支及剪刀4支,俱為被告所有,提供予其員工即同案被告 洪棟樑 、 陳幸枝 、 楊林秀 女、利謝玉碎處理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105年度偵字第16013號卷第20頁、第53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保七三大三中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9至123頁)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