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詹健道
詹英末 詹健全 被告 詹歐富
詹玉津 詹玉莉 詹悅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1/2移轉登記予原告詹健道,及將同段197建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詹健道、詹英末、詹健全各1/4。而1358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6,500元,面積為
127.75平方公尺,1/2之土地現值為1,692,688元(26,500
127.751/2),另197建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93,700元,3/4之現值為145,275元(193,7003/4),合計為1,837,963元,以上有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8年7月15日嘉縣財稅分字第1080254782號函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837,96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