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林萬吉 被告 羅浚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2,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98
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400元=4,31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
二、被告羅浚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