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甲○○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九號所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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