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33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証,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